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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贷相关政策的规定


来源:本站整理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6-2-27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良性循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各贷相关政策作出如下修改和补充:
   1、 因生活困难输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符合《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提到的情形),三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职工公积金月缴交额低于90元,不可做主贷人(按抚人社发【2011】78号《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计算,交纳10%住房公积金为90元);
   3、 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满一年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计算还款能力时,辅助借款人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不计算在内,但原缴纳公积金的退休职工其退休金可计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