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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 点击: | 录入时间:2020-4-10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按省有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2、2020年1月25日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在解除合同30日之内,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不能异地转移领取。

二、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按1376.55元/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按1453.03元/月。

四、发放期限
失业补助金从2020年2月起开始发放,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月。

五、停发办法
领取期限内,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情形、办法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办法一致。

六、说明
1、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2、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领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生育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